平庄能源: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内部控制制度(2015年11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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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内部控制制度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确保公

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

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及其应用指南、《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

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

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

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

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

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六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

象时,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以及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及下属企业财务部门

应提供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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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八条 除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采用其他

方法计提的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在 1,0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

减值准备未超过 5,000 万元,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

实施;

(二)单笔计提减值准备 1,000 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

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经公司财务部

审核,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计提减值准备 5,000 万元及以上,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

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 对于超过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

第九条 对于公司及下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公

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出具关于合理性的说明,公司监事会应出具相应的审核意

见。

第十条 年度终了公司及下属企业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在次年的 3 月底前提交审议,并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

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其提交以下

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三)监事会意见;

(四)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及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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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

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公司及下属企业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

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十三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本单位相关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拟核

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财务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至

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核销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 单笔核销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

未超过 5,000 万元,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 单笔核销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

内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三) 单笔核销金额 5,000 万元及以上,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

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 对于超过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核销资产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

作出书面报告。董事会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核销和计提数额;

(二) 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 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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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六) 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

股东利益的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审议核销资产事项的会议,公司审计委员

会应当出具关于合理性的说明,公司监事会应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在提交给董事会的年度决算报告中,公司财务部应对上述资产减

值及损失的处理情况作出说明。说明应包括减值及损失的类别、清理及追索情

况、金额与产生的原因、内部审批程序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

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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