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经理层绩效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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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经理层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落实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
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统一、规范的绩效管理体系,完善薪酬考核,提
高工作效率,促进绩效管理和绩效改进,充分调动经理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
障公司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经理层人员,纳入本制度考核范围的经理层
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
第三条 经理层人员岗位职责
经理层人员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经理层薪酬体系及绩效考核方案
经理层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
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以下方案实施: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D)×奖励系数(P)±特别奖励(加减)
(一)考核指标及权重的确定
每年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提议后,由董事会确定经理层人员的
绩效工资基数、考核指标及分值等。
(二)绩效考核办法
1.每年初,经理层人员应将上年度的工作向董事会作书面述职,需要时接
受董事会质询。
2.各位董事(本人回避)根据述职情况分别给相关述职人员打分,所有董
事的打分平均后即为该人员的考核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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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奖励系数 P 的确定
90≤考核得分 等级为优 P=1.2
80≤考核得分<90 等级为良 P=1.1
70≤考核得分<80 等级为中 P=1.0
60≤考核得分<70 等级为合格 P=0.8
考核得分<60 等级为不合格 P=0
4.特别奖励的确定
经理层人员特别奖励事项,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经理层人员的特
别贡献或过失情况提出建议,提请董事会审核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五条 对于一人多职的情况,应按不同职位分别考核后,取其平均得分即
为其考核得分。
第六条 薪酬发放
经理层人员的薪酬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批准后发放。
第七条 对考核得分低于 60 分的成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建议董
事会按程序解聘其职务。
第八条 本制度涉及董事兼高管的,其奖励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
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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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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