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庄能源:反舞弊制度(2015年11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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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制度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舞弊,加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

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

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的职

业行为,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公司反舞弊内控机制,包括设立举报投诉渠道以防范和发现舞弊行

为,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带来的危害采取适当且有

效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行为及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非法使用公司资产,占有、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五)伪造、编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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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是反舞弊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一)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员工实名或匿名、外

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并根据需要公布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

等;

(二)书面记录举报的舞弊事件的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三)对受理的舞弊案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四)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及报告

第八条 公司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

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

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九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级管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实名举

报,公司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报总经理;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级管

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匿名举报,公司审计部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

否上报总经理。

第十条 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 2 个

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在进行有关调查

时,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投诉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

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

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审计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必须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非

法歧视或报复行为,禁止对参与调查的人员采取敌对行为。对违规泄露举报人员

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将予以警告、撤职等处罚。

触犯法律的,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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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的处理如有结果,公司审计部应将舞弊行为的调查处

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通报。

第四章 反舞弊信息的沟通渠道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可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将公司反舞弊制度和举报程

序对外发布。定期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以保证员工能够理解公司反舞弊政策的

所有相关内容,清楚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明确在遵守公司反舞弊政

策方面的角色和自身的职责。同时保留培训、宣传教育的相关文档。

第十五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与用户、供货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要

建立在诚信公平的基础之上,并应向他们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要有足够的舞弊风险识别力、预防及反舞弊

的控制力、对已发生的舞弊行为所带来的危害进行及时补救的应对能力,及时收

集各类预防反舞弊机制的相关信息,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重大舞弊事件要及时分析是否具有普遍性,并及时

提出预防及控制措施。对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要向全体员工通报,使其认识

到违规事件的危害性,起到引以为戒的警示作用。

第五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

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相关管理或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

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

失行为,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部

门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二十条 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须进行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诚信和行为记录等方面的调查。凡有舞弊行为记录的均不能被聘用或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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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重要岗位。

第二十一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

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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