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 新都 公告编号:2015-12-01-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提前换届选举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桂江企业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就公司相关股东权力受托方)、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提请公司在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关
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事项。基于独立立场判断,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独立董事陈友春、郭文杰意见如下:
1、经核查公司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教育背景和工作情况,我
们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任董事职务的要求。未发现
本次董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情形,未
发现其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2、本次临时提案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
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提名陈辉汉、李凤鸣、朱季成、王亿群、杨志
强、苏从跃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蒋涛、张松旺、陈小卫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刘书锦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始终支持公司的重大重组及破产重整工作。因此临时提案函中
所述的提前换届选举的情形和理由不成立;
2、临时提案与 2015 年第八次董事会议案《关于公司增补董事的议案》相斥,
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动机与董事会议案前后矛盾。
独立董事:刘书锦、陈友春、郭文杰
2015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