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芝 堂: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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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关于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3

第一节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6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 6

二、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 6

三、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 6

四、是否存在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 6

第二节 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 7

一、收购目的 .................................................................................................. 7

二、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7

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 8

第三节 收购方式及收购协议 ............................................................................. 11

一、本次收购方式 ......................................................................................... 11

二、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 12

三、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 12

第四节 本次收购资金来源 ................................................................................ 16

一、收购资金总额 ......................................................................................... 16

二、收购资金来源 ......................................................................................... 16

第五节 本次收购后续计划 ................................................................................ 17

一、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

出重大调整.................................................................................................... 1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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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17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17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 18

五、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 ................................ 18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 18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18

第六节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8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18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20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21

第七节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3

一、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 ................................................................ 23

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 23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 23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 23

第八节 收购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九芝堂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 23

第九节 结论意见............................................................................................... 2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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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九芝堂、

指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收购人 指 李振国

九芝堂集团 指 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友搏药业 指 牡丹江友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辰能风投 指 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绵阳基金 指 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北京友博 指 北京友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博搏医药 指 牡丹江博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友搏生物 指 微山友搏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博搏大药房 指 牡丹江博搏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迪龙制药 指 黑龙江迪龙制药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股份转让 指 九芝堂集团将其持有的九芝堂 8,350 万股股份转让给李振国

九芝堂向李振国、辰能风投、绵阳基金、杨承、盛锁柱、高金岩、万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玲、倪开岭、黄靖梅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友搏药业 100%股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包含:(1)控股股东股份转让;以及(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标的资产 指 牡丹江友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

李振国、辰能风投、绵阳基金、杨承、盛锁柱、高金岩、万玲、倪开

交易对方 指

岭、黄靖梅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修订)》

协议(修订)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修

(修订) 订)》

股份转让协议(修 《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振国关于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的

订) 股份转让协议(修订)》

中联评估 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华普天健 指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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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公司深圳分公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

市场参考价 指

股票交易均价

审计基准日 指 2015 年 6 月 30 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15 年 3 月 31 日

交割日 指 本次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

过渡期 指 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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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李振国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收购人的委托,作为其特聘法律

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收购人收购九芝堂而编制的《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简

称“《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基于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本次收

购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规定的理解,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假设,收购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全部原始资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且上述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书面说明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文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收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审查,确保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

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

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分解使用或进行可能导致歧义的部分引述。仅本所律师有

权对本法律意见书作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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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李振国的身份证件及其书面说明,李振国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身份证

号为 23102219600701****,通讯地址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路 288 号,性别

男,无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

二、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

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形。

三、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5%的简要情况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的身份证件及其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收购人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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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存

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

购的主体资格。

第二节 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一、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交易的目的旨在通过注入优质医药资产的方式提高上

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友搏药业均属于中药行业,上市

公司为老字号中药企业,主要经营中药制剂,具有较强的医药工业实力、丰富的产品

梯队、较高的品牌知名度,而友搏药业主导产品疏血通注射液在心脑血管中药注射剂

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市场份额较高。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弥补中药注射剂领域的

空缺,通过与友搏药业的医药资源整合,挖掘业务协同,增强综合竞争能力,提高行

业地位,并依托资本市场实现快速、健康的跨越式发展。

本次交易对方将盈利状况良好的医药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成为一家规

模较大、产品线丰富、行业地位突出、市场份额较高,且具有较强竞争力和长期发展

潜力的医药企业。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友搏药业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2,258.53 万元、36,400.60 万元、40,331.65 万元。本次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将得到大幅提高。

二、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通过本次收购,李振国将获得上市公司 319,985,090 股股份,占本次收购完成后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2.33%。

本次交易中,李振国以资产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

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

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李振国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

收购人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

不转让在九芝堂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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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九芝堂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

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说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无

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

的计划。

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交易对方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辰能风投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4 月 28 日,交易对方辰能风投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辰能风投以其

持有的友搏药业 144,575,291 股股份(占友搏药业总股本的 32.13%)认购九芝堂股份

有限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同意辰能风投以及友搏药业其他股东与九芝堂股

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九芝堂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以及后续相关补充协议。

2015 年 4 月 28 日,辰能风投取得辰能集团出具的《关于批准辰能风投公司以所

持国有股权按照友搏药业与九芝堂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操作的批复》(黑辰能发[2015]49

号)以及《关于同意辰能风投公司以所持国有股权参与友搏药业与九芝堂重大资产重

组的批复》(黑辰能发[2015]50 号),同意辰能风投以所持有的全部友搏药业国有股权

参与本次重组并按本次重组方案操作。

2、绵阳基金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4 月 28 日,交易对方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作出了执行

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绵阳基金以其持有的友搏药业 66,690,523 股股份(占友搏药业

总股本的 14.82%)认购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同意绵阳基金

以及友搏药业其他股东与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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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

以及后续相关补充协议。

(二)标的公司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5 年 5 月 22 日,友搏药业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九芝堂

向友搏药业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于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将友搏药业公司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上市公司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5 年 5 月 8 日,九芝堂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与特定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关于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关于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的议案》、《关于〈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

关联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 年 6 月 25 日,九芝堂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

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修订)》、

《关于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书(修订)〉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九芝

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修订)〉的议案》、《关

于〈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关联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

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 年 7 月 15 日,九芝堂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修订)》、

《关于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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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协议书(修订)〉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九芝

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修订)〉的议案》、《关

于〈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四)关于收购人符合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超过 30%。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收购人可以免于按照《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中以资产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5 年 7 月 15 日,九芝堂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李振国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李振国免于

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五)本次交易已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审查

九芝堂已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事宜向商务部提交了书面申请材料,

并于 2015 年 8 月 4 日取得了商务部反垄断局正式受理立案。2015 年 9 月 17 日,商务

部出具商反垄审查函[2015]第 69 号《审查决定通知》,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牡

丹江友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案不予禁止,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六)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5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15 年第 91

次工作会议审核,本次交易获得有条件通过。

2015 年 1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振国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749 号),核准本次交易。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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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收购人以及其他交易对方已就本次收购履

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第三节 收购方式及收购协议

一、本次收购方式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修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修订)》以及《股

份转让协议(修订)》,本次收购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股份转让两部分构成,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与股份转让同时生效、互为前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股份转让中任何一

项因未获批准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履行完毕的,另一项将自动终止履行,已经履行完

毕的部分应当无条件恢复原状。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九芝堂拟向李振国、辰能风投、绵阳基金、杨承、盛锁柱、高金岩、万玲、倪开

岭、黄靖梅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友搏药业 100%股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5]41 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的应纳税行为,可自发生上

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近年来,友搏

药业一直有大额现金分红;交易对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解锁后,可以通过出售股份筹

集资金,即交易对方有能力支付本次交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二)控股股东股份转让

九芝堂集团拟向李振国转让 8,350 万股九芝堂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8.06%。

参考九芝堂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经双方协商,股份转让价格确定为 18 元/股,转让价

款共计人民币 15.03 亿元。李振国自九芝堂集团受让的股份,自股份过户至其名下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九芝堂集团承诺确认:九芝堂集团持有的九芝堂股份未设定质押等担保,不

存在被冻结或被第三方施予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截至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毕之日,

九芝堂集团持有的九芝堂股份亦不会设定质押等担保,不存在被冻结或被第三方施予

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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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一)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李振国将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不超过

236,485,090 股股份,通过股份转让持有上市公司 83,500,000 股股份,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不超过 319,985,09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及股份转让完成后总股本的

42.33%,李振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修订)》

2015 年 6 月 25 日,九芝堂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修订)》,

就本次重组项下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事宜,包括拟购买资产、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本次发行的实施、陈述与保证、税

费承担、生效、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并约定在以下条件

全部满足后生效:(1)九芝堂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重组,并同意李振国免于以要约收购

方式增持九芝堂股份;(2)交易对方有权机关批准本次重组;(3)商务部反垄断局批

准本次重组;(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同时,九芝堂与交易对方约定该协议与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修订)》同时生效,互为前提。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修订)》的主要内容:

1、标的资产及交易价格

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友搏药业 100%的股权。根据中联资产评

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473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友搏药业 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651,780.73 万元。在上述评

估结果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本次拟购买资产的总价格为 651,780.73 万元。

2、发行方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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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发行。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李振国、辰能风投、绵阳基金、杨承、盛锁柱、高金岩、万玲、

倪开岭、黄靖梅。

上述九方分别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2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一百二十个

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决议公告日前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上市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决议公告日前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

(5)本次发行的数量

发行数量 = 标的资产的价格 ÷ 发行价格。

若交易对方所获得股份数不足 1 股的,发行股份时舍去不足 1 股部分后取整,不

足 1 股份部分的对价由交易对方赠与上市公司。

根据标的公司 100%股权交易价格 651,780.73 万元计算,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458,354,938 股,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交易对方 认购数量(股)

1 李振国 236,485,090

2 辰能风投 147,259,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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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绵阳基金 67,928,735

4 杨承 1,670,389

5 高金岩 1,002,234

6 万玲 1,002,234

7 盛锁柱 1,002,234

8 倪开岭 1,002,234

9 黄靖梅 1,002,234

合计 458,354,938

最终发行数量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修订)》

2015 年 6 月 25 日,九芝堂与交易对方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修订)》,就

本次重组项下涉及的盈利预测补偿的有关事宜,包括补偿义务、实际利润的确定、股

份补偿及现金补偿、减值测试、争议解决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并约定该协议

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修订)》同时生效。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修订)》的主要内容:

1、盈利预测补偿主要内容

本次发行所涉标的资产的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5 年度、2016 年度以及

2017 年度。交易对方承诺,友搏药业 2015 年度、2016 年度以及 2017 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5,673.49 万元、

51,472.40 万元以及 57,879.68 万元。

若经审计《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承诺利润在承诺期限内未能达到,则交易

对方首先应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九芝堂进行补偿,股份补偿不足的,以现金

补偿。

各股份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 =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数 - 截至

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数) ÷ 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利润数总和 × 本次发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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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总额 ÷ 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 各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 - 各股份补

偿义务人已补偿股份数。

如在承诺年度内上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前述公式

中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补偿股份数及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上市公司在承

诺年度内实施现金分红,则补偿义务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当年度补偿股份所对应

的分红收益应无偿赠予上市公司。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补偿义务人以其认购股份总数不足补偿的,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补偿。补偿金额

=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 - 当期已补偿股份数) × 发行价格,并在九芝堂发出书面

补偿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未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在计算现金补偿金额时,如在承诺年度内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公式中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减值测试主要内容

承诺期限届满后九芝堂应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对拟购

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标的公司第三个承诺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30 日

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

法与《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 已补偿股份总数 × 发行价格(如在补偿年度内上市

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 + 已补偿现金,交易对方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交易对方先以各自因本

次发行取得的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仍不足的部分由其以自有或自筹现

金补偿。

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 = 期末减值额 - 在

承诺期限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无论如何,标的资产减值补偿

与盈利预测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拟购买资产总价格。

若涉及股份补偿的,补偿的股份计算公式:另需补偿的股份数 = (期末减值额 -

承诺年度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 发行价格 - 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总数) ÷ 发行

价格。在计算该补偿股份时,如在补偿年度内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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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公式中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交易对方认购股份总数不足补偿的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在《减值测试

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由九芝堂书面通知交易对方其应补偿的现金,交易对方在收

到通知后 30 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九芝堂。

(三)《股份转让协议(修订)》

2015 年 6 月 25 日,九芝堂集团与李振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修订)》,就本

次股份转让有关事宜,包括股份转让及交易对价、付款与股份过户、盈亏(含债权债

务)分担、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并约定该协

议与《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互为前提。

第四节 本次收购资金来源

一、收购资金总额

本次收购包括两部分,一是控股股东股份转让,九芝堂集团拟向李振国转让 8,350

万股九芝堂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8.06%。参考九芝堂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经双

方协商,股份转让价格确定为 18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15.03 亿元;二是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九芝堂向李振国、辰能风投、绵阳基金、杨承、盛锁柱、高金岩、万

玲、倪开岭、黄靖梅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友搏药业 100%股权。发行价格

确定为 14.22 元/股,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

综上,本次收购中,李振国用于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对价包括其持有的友搏药业

相应股权以及 15.03 亿元现金。

二、收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并根据收购人承诺确认,收购人本次收购中的友搏药业股权对价为收购人

合法拥有的资产,收购人为其最终和真实所有人,不存在以代理、信托或其他方式持

有上述股权的协议或类似安排,其持有友搏药业股权亦不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情形,

同时,根据友搏药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的公司章程,该等股权不存在转让前

置条件,收购人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本次收购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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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李振国出具的《关于收购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来源的

确认函》,收购人本次收购中的 15.03 亿元现金对价来源于收购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

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第五节 本次收购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中成药、生物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及药品的批发、零售业

务。标的公司友搏药业主营业务为中成药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疏血通注射

液为心脑血管中药注射剂产品。本次交易完成后,友搏药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公司主营业务将扩展到心脑血管中成药领域,业务结构将更加丰富,公司中成

药的研制、生产、销售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并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改变或调整

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收购涉及相关事项外,收购人尚无在本次权

益变动完成后的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收购涉及相关事项外,未来 12 个月内,收

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

的计划,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说明,本次收购完成后,九芝堂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李振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将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完善上市公

司治理结构,并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根据需要

依法依规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本

次交易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进一步保持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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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组成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九芝堂《公司章程》不存在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并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

修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具体的章程修订计划。

五、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

根据收购人与九芝堂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为收购目标公

司的股权,因而亦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

变化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本次重组完成后,友搏药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李振国将成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使友搏药业通过修

订章程调整或明确分红政策,以确保友搏药业的分红政策能够满足本次收购完成后上

市公司的分红政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修订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说明,本次收购完成后,九芝堂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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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控制人发生变化,李振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振国承诺将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实施

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

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具体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

独立于本人及其关联方。

2、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的独立性,也不在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关联方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

3、保证本人及关联方提名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

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人及关联方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

任免决定。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全部能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

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确保上市公司与本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产权关系明确,上市公司对所属资产拥

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

3、本人及其关联方本次交易前没有,交易完成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

公司的资金、资产。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

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其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关联方处兼职和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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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取报酬。

6、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

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

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中成药、生物药品的研制、

生产、销售及药品的批发、零售业务。九芝堂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陈金霞为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九芝堂集团及陈金霞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从事投资、证券等业务。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李振国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李振国并不控制与上市公司或友搏药业主营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企业或经营性

资产,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李振国出具了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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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九芝堂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外,本人目前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区没有以任

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和经营与九芝堂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

2、本人承诺作为九芝堂控股股东期间,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

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九芝堂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本人承诺如果违反本承诺,愿意向九芝堂承担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九芝堂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李振国将成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李振国为上市公司潜在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相关

规定,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与其潜在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方情况

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同时也会导致 5%以

上股东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规则》,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新增主要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李振国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

本次交易完成后,辰能风投、绵阳基金将分别持有上市公司 19.48%、8.99%股份。

3、友搏药业控股、参股企业

友搏药业控股、参股企业亦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具体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友搏药业持股比例

1 北京友博 友搏药业直接持股 100%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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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博搏医药 友搏药业直接持股 100%的公司

3 友搏生物 友搏药业直接持股 100%的公司

4 迪龙制药 友搏药业直接持股 50%的公司

5 博搏大药房 博搏医药直接持股 100%的公司

4、其他关联自然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

5、其他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与李振国之间将存在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履行

适当的审批程序,并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后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九芝堂的关联交易,

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九芝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地位谋求九芝堂在业务合作等方

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九芝堂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九芝堂达

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九芝堂按照

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内部

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九芝堂进行交易,亦不

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九芝堂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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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七节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

根据收购人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与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

报表净资产 5%以上交易之情形。

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与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交易金额超过 5 万元交易之情形。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

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

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

事项以外,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

或者安排。

第八节 收购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九芝堂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李振国承诺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

第九节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有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其签署的与本

次交易有关的协议合法有效;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

免申请的条件;收购人为本次收购出具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23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无副本,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时生效。

(本文以下无正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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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关于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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