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备忘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激励
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
30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授予113.20万份股票期权。
(下接签署页)
-1-
(此页无正文,为《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魏安力 金福海 孟红
2015年11月30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