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曲轴: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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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备忘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激励

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

30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授予113.20万份股票期权。

(下接签署页)

-1-

(此页无正文,为《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魏安力 金福海 孟红

2015年11月30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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