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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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
登记方法等内容,《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10:00 在福建省建阳市回瑶工业园
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5 年 11 月 3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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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8,166,68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8.393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由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48,166,6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393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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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中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议案为:
1、《关于终止子公司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的议案》。
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公布了现
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子公司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的议
案》。
同意 148,166,6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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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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