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01 08: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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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5-062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电子

邮件的形式发出,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 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实到董事 7

人,董事宋颀年因公出差未进行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事项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若干内控制度的议案

为了深入推进公司内控规范体系建设,持续改进管控水平,使公司内控制度

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相一致、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内控文件之间

保持相互协调和衔接,公司在充分征求各分、子公司和总部各部门修改意见的基

础上,现拟对部分内控制度的部分章节条款内容进行修订。

(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修改为“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披露标准进行,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 年修订)》等法律......制定本制度”修改为“第一条 为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三)《组织架构管理制度》

1、第十九条“(三)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公司会计政策,对

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承办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修改为“(三)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公司会计政策,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

作,,承办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1

2、“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审议和修订”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

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和修订”。

(四)《子公司管理办法》

1、第十九条:“子公司签订的经营合同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或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不得拆分),必须报公司行

业管理部门审查;与同一客户再次签订经营合同,应当在前一合同履行完毕之后”

修改为“子公司签订的经营合同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或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不得拆分),必须事前报公司行业管理部

门,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审核;与同一客

户再次签订经营合同,应当重点关注履约能力和资金结算风险”。

2、第二十三条中“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

金使用等实施管理和监督”修改为“子公司财务部应在公司财务部的指导下实施

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运营业务”。

(五)《分公司管理办法》

1、“第七条 分公司责任与权限 (二)基本权限 2.设计本企业组织机构,

推荐副总经理人选,按公司规定聘免和配置副总经理以下管理人员;聘用和辞退

各类员工”修改为“第七条 分公司责任与权限 (二)基本权限 2. 根据公司编

制文件规范设置本企业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副总经理人选,按照公司编

制文件、有关制度及工作流程聘免并结合企业实际配置副总经理以下管理人员,

依法聘用和辞退各类员工。”

2、第十九条“公司对分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修改为“分公司应严格执

行《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公司要求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

使用”。

3、第二十四条中“分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必须报送公司行业归口管理部门,

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修改为“分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必须报送公司发展

计划部审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第二十五条中“分公司签订的采购或销售合同(协议)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不得拆分),需事前上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修改为“分公司签

订的采购或销售合同(协议)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不得拆分),必须事

2

前报公司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

进行审核批准后执行”。

5、“第五章 生产经营管理”增加一条 “分公司减免土地承包费,对航化作

业、购买农机等进行补贴(除国家和总局规定的农机补贴外)必须事先报公司批

准方可实施”。

(六)《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1、第七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担任主任,工业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公司副总、

总会计师和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修改为“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

会,领导和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担

任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公司其他副职领导担任副

主任,成员包括。”

2、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公司安

全生产联系责任制的分工,负责各自联系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修改为公司安全

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各自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贯彻落实《劳动法》及有关职业健康、劳动防护、工伤保险等法规、条例等”修

改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条例

等”;(四)“公司农业生产部:负责制订公司农业企业安全生产投资计划并对其

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修改为“公司农业生产部:参加制订公司

农业企业安全生产投资计划并对”;(五)“公司工业经济部:负责制订公司工

建企业安全生产投资计划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修改为“公

司工业经济部:参加制订公司工建企业安全生产投资计划并对”;(六)“公司

经贸流通部:负责制订公司经贸流通企业安全生产投资计划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

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修改为“公司经贸流通部:参加制订公司经贸流通行业

安全生产投资计划并对”;增加第(八)项:“公司企业文化部:负责公司工会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并负责安全生产宣传和有关信息的发布”。

4、第十五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逐级分解订立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为实现自身安全生产责任目

3

标和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提供保障”修改为“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

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保障”。

5、第二十二条“企业每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安全生产月报,

统计安全事故并进行说明。年度终了时,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年度总结,并报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修改为:“企业每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报送安全生产月报,统计生产安全事故并进行说明。年度终了时,企业应进行安

全生产年度总结,并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将“第三十条 本公司及企业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都要进行投资后评价。对

外投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先对项目进行自我评价,并将自我评价报告交

公司资产运营部、审计部。公司审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工作

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后评价。投资后评价报告,经分管副总经理审

核后,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以及进行

信息披露”修改为“第三十条 公司及企业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都要进行投资后

评价。对外投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先对项目进行自我评价,并将自我评

价报告交公司资产运营部、审计部。公司资产运营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

行后评价工作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后评价。投资后评价报告,经分

管副总经理审核后,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向董事会、股东会

报告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八)《资金营运管理制度》

1、第七条中“公司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时需填写书面申请,并经相关授

权人员审批;企业开立银行账户需经公司同意并授权”修改为“公司开立、变更、

撤销账户时需填写书面申请,并经相关授权人员审批;企业开立、撤销银行账户

需经公司同意”。

2、 “第十一条 收支管理。(三)现金银行付款。对于公司已批复的现金预

算,按《货币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由出纳人员提出付款指

令,经办会计根据授权编制付款凭证,在网上银行系统做出授权批复。如果超过

经办会计的授权额度,在经办会计和财务主管的组合授权额度内,则经办会计在

网上银行系统中做出第一授权批复,然后由财务主管在网上银行系统中做出第二

授权批复,通过网上银行发送到开户银行,整个付款程序执行完毕”修改为“第

4

十一条 收支管理。(三)现金银行付款。对于公司已批复的现金预算,按《货币

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行三级网上银行授权管理。出纳员作为操作员按审批报

告录入付款信息,第一授权人、第二授权人、第三授权人严格按照公司设置的授

权额度在网上银行系统进行信息复核及业务操作”。

3、“第十二条 资金调拨。(一)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货币资金集中管理。企业

主表款程序如下:1.分公司在公司结算账户有货币资金存款时,公司依据批复的

年度、月份分公司货币资金预算,按分公司需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预算内拨款,

满足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2.分公司临时用款超过月份货币资金预算,但不

超过公司批复的年度分公司货币资金预算时,由分公司填写月度预算外请款申请

表,上报分公司领导及公司审批通过后,资金方可拨付。3.在董事会批复预算范

围内,在不影响分、子公司利润指标的前提下,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有权调整

分、子公司及分子公司间资金预算,除上述情形外分公司临时用款超出批复或调

整后的年度资金预算时,还需按规定审批程序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分公司拨付资金”修改为“第十二条 资金调拨。(一)公司对分

公司进行货币资金集中管理。企业请款程序如下:1.分公司根据批复资金预算,

每月定期编制下月“月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分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签字并加

盖公章后上报公司财务部审核、汇总后,由总经理、总会计师审批;2.分公司请

拨经审批后的“月度资金需求计划”内资金时,上报“资金申请单”,按资金性

质及类型,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财务部直接办理资金拨付业务;如请拨“月

度资金需求计划”外资金时,需先履行补充资金需求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

总会计师审批后,再行履行资金请拨流程;3.如遇抗洪、火灾、安全等各类突发

或应急事件时,分公司可随时申请资金,先行办理资金拨付,事后履行审批程序;

4.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使用 OA 办公系统办理资金请款程序,系统成熟后全

面使用 OA 办公系统”。

(九)《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统一形式制作固

定资产标签,粘贴于资产规定位置或醒目处”修改为“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统一形式制作固定资产标签,置于资产规定位置或醒

目处”。

2、“第三十七条 出租或出借固定资产必须签订合同,对出租或出借期限及

5

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修改为:

“第三十七条 出租、抵押固定资产必须签订合同,对出租、抵押期限及双

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一)出租资产,公司及企业实行公开方式;租金按照不低于出租资产年折旧

额(包括已提足折旧仍在继续使用的资产年折旧额)加上税金及适当利润的原则

与承租方协商确定;向承租方收取一定比例的租赁资产保证金,确保出租资产的

安全完好,

(二)抵押资产,公司及企业根据资产状况,判断是否需委托中介机构鉴定评

估资产的实际价值。如抵押物属于法律规定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应在抵押合同

(协议)签订后日内,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合同(协议)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

手续”。

3、“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企业财务部根据经核准的固定资产处置方案及时进

行账务处理,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修改为“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企业财

务部根据经核准的固定资产处置方案及时与使用部门核对后进行账务处理,资产

管理部门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

(十)《担保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担保业务的子公司除外)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或质押,也不得相互担保”修改为“第八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经营范

围包含担保业务的子公司除外)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质押,也不得相互担保”。

(十一)《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公司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报告的格式,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采用适当

的方式,及时予以披露”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公司财务报告的信息

披露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财务报告的格式,履行

规定的审核程序,采用适当的方式,及时予以披露。”

(十二)《预算管理制度》

1、“各企业年度预算如需要调整,应将调整后的年度预算方案在第三季度内

上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

见,提交公司预算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修改为“第三十条 各企

业年度预算如需要调整,应将调整后的年度预算方案在第三季度内上报公司财务

6

部,由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并按照预

算调整的权限提交公司审议”。

2、“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下发

各企业执行”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将经公司审议通过的预算调整方

案下发各企业执行”。

(十三)《合同管理制度》

1、在“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为合同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

要职责为”之后增加“公司重大合同签定应当告知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内容。

2、“第十六条(四)合同承办人负责综合法律事务承办部门和各职能部门提

出的意见,进行合同条款的修订并与合同对方协商,最终确定合同文本”修改为

“第十六条(四)合同承办人负责综合法律事务承办部门和各职能部门提出的意

见,进行合同条款的修订并与合同对方协商,如遇法律事务部门或各职能部门提

出意见不能修改时,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沟通后,最终确定合

同文本”。

3、“第十七条(四)各级审批机构和人员的审批权限由公司或子公司董事会

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制定,并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需要予以公告的,应履行公

告程序”修改为“第十七条(四)各级审批机构和人员的审批权限由公司或子公

司董事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制定,并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需要予以公告的,

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报董事会工作部履行公告程序”。

4、“第十七条(六)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的合同事项,由各职能

部门报董事会工作部,按相关议事程序批准后方可签署合同”修改为“第十七条

(六)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的合同事项,由合同承办部门报董事会工

作部,按相关议事程序批准后方可签署合同”。

5、“第十八条(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公司(或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分公司负责人,参考职能部门的会签意见及法律事务承办部门的法律意

见签署合同”修改为“第十八条(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公司(或子公司)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分公司负责人,参考行业分管领导意见和职能部门的会签

意见及法律事务部门的法律意见签署合同”。

6、“第二十条(二)重大的合同变更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合同订立程序办理

相关审查、审批手续”修改为“第二十条(二)重大的合同变更应按照本制度规

7

定的合同订立程序办理相关审查、审批手续并报董事会工作部备案”。

7、“第二十三条(二)公司或企业每年年末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分析、

总结,总结情况上报公司或企业主要领导”修改为“第二十三条(二)公司或企

业合同承办部门每年年末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情况报本单位

合同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公司或企业主要领导”。

(十四)《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1、“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

部审计工作及其管理,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修改为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审计

工作及其管理,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

也应当遵守本制度。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以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2、“第八条 公司及企业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公司、企业审计部部长

除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从事五年以上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的经

验。除公司、企业审计部长外的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

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财会、审计等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初

级以上职称;二是具备三年以上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以上职

称。优先考虑取得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修改为:“第八条 公司

及企业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公司、企业审计部部长除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

外,还应具备从事五年以上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的经验。除公司、企业审计

部长外的其他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全日制财会、审计等专业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是具备三年以上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

以上职称。优先考虑取得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或高级会计师、高级审

计师资格的人员”。

3、“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与审

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常审计业务的”修改为“第十

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与审计对象或者审

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4、“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执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

8

记录审计工作情况”,本条目删除,本制度其他条目位置顺移。

5、将“第四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 年至 50

年)和短期(10 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修改为“审计档案的

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设计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

期两种,定期分为 30 年、10 年”,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十五)《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3.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 1、2、

3 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3.本办法第三条第(一)

项第 1 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 2 款:公司的控股公司

和最终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第 3 款:公司的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

(十六)《财务管理制度》

1、“第十五条 公司全面实行会计委派制。控股子公司财务总监由公司推荐,

依据程序聘任。分公司财务总监由公司委派,分公司对管理区及其下属单位也应

实行会计委派”修改为“第十五条 公司对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

派制。控股子公司财务总监由公司推荐,依据程序聘任。分公司财务总监由公司

委派,分公司对管理区及其下属单位也应实行会计委派”。

2、“第二十二条存货管理(一)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健全比质比价采购责任

制度及验收、计量、验质手续。落实经管人员责任,严格出入库手续,防止跑冒

滴漏。大宗商品的采购要履行招标程序”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存货管理(一)加

强物资采购管理。健全比质比价采购责任制度及验收、计量、验质手续。落实保

管人员责任,严格出入库手续,防止跑冒滴漏。大宗商品的采购要履行招标程序”。

3、“第二十二条存货管理(三)坚持存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年度决算前必

须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年度内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盘点,保证账卡、账实

相符,确保各项物资财产安全、完整;发现账实不符,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公

司进行处理。存货盘亏、损毁必须报公司批准”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存货管理(三)

坚持存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年度决算前必须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年度内

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确保各项物资财产安全、完整;

发现账实不符,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公司进行处理。存货盘亏、损毁必须报公

司批准”。

9

4、第四十一条中“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

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

行内部审批手续”修改为“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

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

部审批手续”。

5、第五十三条中“(二)资金管理比率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

入/应收账款余额;(四)投资收益比率指标: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普通股股数

*100%”修改为“(二)资金管理比率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

账款平均余额;(四)投资收益比率指标: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普通股股数”。

(十七)《土地承包管理制度》

1、“第十四条 各农业分公司必须按照公开化制度的要求,对土地承包收费

项目、标准、数额等事项,以及各种惠农补贴项目、标准、数额,定期在农业分

公司、管理区或居民点的主要公共场所张榜公布,接受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公示

期发包前不少于七天,发包后不少于六个月。严格执行员工负担监督手册制度,

凡是向员工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发放的各项补贴,要准确真实填写,员工负担手册

必须及时发放到员工手中”修改为“第十四条 各农业分公司必须按照公开化制

度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员工负担实施监督,对土地承包收费项目、标准、数

额等事项,以及各种惠农补贴项目、标准、数额,定期在农业分公司、管理区或

居民点的主要公共场所张榜公布,接受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公示期发包前不少于

七天,发包后不少于六个月”。

2、在第十二条中,增加“经公司批准签订长期承包协议的,必须在当地公

证机关公证”。

(十八)《土地资源管理制度》

1、“第三条 土地资源按使用情况可以分为耕地和可垦荒地,公司依法向从

事农业生产的农工进行发包,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修改为“第三条 土地资源按使用情况可以分为耕地和可垦荒地,公司依法向从

事农业生产的农工进行发包,未经公司许可,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不得

改变农业用途”。

2、“第八条 公司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公司所有土地资源,登记土地

资源台账,记录土地资源的编号、种类、所在地点、使用企业、责任人、面积、

10

使用年限等内容”修改为“第八条 分公司负责登记土地资源台账,记录土地资

源的编号、种类、所在地点、使用企业、责任人、面积、使用年限等内容。

3、“第十二条 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对耕地及可垦荒地所发生的变动,应分析

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修改为“第十二条 分公司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对耕

地及可垦荒地所发生的变动,应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建立逐级申报和审批及现

场复核认定制度,必须事先报公司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公司批准后方可变动”。

4、“第十四条 土地资源用途变更。各农业分公司管理土地资源如有土地变

更用途需求,则须由农业分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交请示,股份公司批复后方可继续

办理转用手续”修改为“第十四条 土地资源用途变更。各农业分公司管理土地

资源如有土地变更用途需求,则须由农业分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交请示,股份公司

批复后,方可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十九)《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备案”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

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公司董事

会工作部备案。分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联络部门为办公室”。

(二十)《资产减值计提和资产损失处理管理办法》(黑北农发[2014]1 号)

1、第七章 资产损失的处理——第二十七条 资产损失的确认——三、实物

资产损失的确认“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的损失,依据完整、有

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及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

明确认”修改为“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的损失,依据完整、有

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及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

明确认。其中:对于报废、毁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实物资

产处置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非特别要求,不必进行评估”。

2、在第六条 应收账款减值准备中“账龄组合表”增加“账龄:1 年以内;

计提比例(%):2%”。

(二十一)下列修改内容涉及若干规章制度

1、凡是涉及审计部事前审核的规章制度,均将“审计部”删除,即审计部

不负责事前审核事项。

11

2、凡是涉及各分、子公司需要报请公司审批的内容,均增加“对于按照公

司规定,应上报公司履行审批程序而不上报的分、子公司,公司将对其主要领导

及有关负责人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的内容。

自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上述内控制度的修改部分与未修改

的原文共同作为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管控工作的执行依据。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上述

内控制度相对应的“总部业务流程及流程图”、“总部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文档”等

内容进行修改。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修订《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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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北大荒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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