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5—093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30日(星期一)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29日——2015年11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11月29日下午15:00 至2015年11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安市玲珑工业区环南路1958号三号楼(东楼)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飞雄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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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共有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名出席,代表公司股份
109,977,051股,占公司总股本264,484,500股的41.5817%。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386,3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264,484,500股的39.845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90,7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57%。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飞雄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对所审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977,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90,751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977,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90,751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参
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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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王侃、胡振标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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