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及总经理工作会议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法聘任和解聘,公司
总经理工作会议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依法召开。总经理负责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董事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七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能维护股东和公司权益,保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协调公
司各部门工作,较好地处理劳资关系;
(二)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四)具有与担任总经理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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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但非董事总经理没有表决权;
(十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十二)获得经董事会批准的报酬和津贴;
(十三)拥有对公司净资产 5%(含)以内资金、资产的运用和对外签署净
资产 5%(含)以内生产经营合同的权限;
(十四)主持和召集总经理工作会议;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由总经理及总经理工作会议作出的决策,使公司遭受的重大损
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承担《公司法》第六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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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未经董事会作出决议,不得参与或进行关联交易;
(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生产经营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未经董事会作出决议,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未经董事会作出决议,不得接收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未经董事会决议,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
信息;但是,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众利益的要求,或总经理本身
的合法利益要求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工作会议决议;
(二)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具体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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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自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除非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得到董事会作出决议,不得
将该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提出辞职,
但在其离职审计经董事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总经理的辞职报告在提交后尚未生效及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其
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并不解除。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总经理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未经董
事会同意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
(七)非自然人者;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者;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判决、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且涉及有欺诈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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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为逾五年者;
(十)被有关证券主管机构裁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在禁入期内。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可出任总经理,但监事不得出任总经理。
第三章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
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及所应承担的责任与总经理相
同。
第十八条 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提请董事会
聘任副总经理,公司一般设主管生产、销售、财务、证券等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二)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具体财务工作程序;
(三)负责按期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向董事会、总经理及总经理工作会议报告公司财务情况,并对其真实
作出保证。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组成,对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公司董事、监事、职工代表可列席总经理工作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经理可即时召开专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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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牵涉公司全局性工作又必须作出决议时;
(二)需要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
(三)部门以上领导提议且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7 日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以书
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公司经理、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事由及会议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公司董事、监事可视会议性质和内容,决定是否列席会议。
在讨论有关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
的意见,并应于会议前一日书面通知工会和职代会。公司工会和职代会可视具体
情况,派代表参加会议,并就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经理出席时方可举
行。
公司经理每人有一票表决权。总经理工作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公司经
理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应当由公司经理本人出席。经理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经理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经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经理未出席某次总经理工
作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可视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就相关事项向会议作专项报告或阐述,以保证总经理工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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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议的全面性和正确性。
第二十七条 经理与总经理工作会议所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在进行表决
时,没有利害关系的经理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经理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经理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总经理工作会议的经理及其代理人
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经理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由综合办公室保存,会议记录的完整副本应迅速送发于每一位经理、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十条 经理应当对总经理工作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总经理工作会议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经理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经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经理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
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
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召开职工大会,由总经理报告公司行政工作,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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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意见。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
年度考核实绩决定其报酬事项、奖惩事项和岗位变动事项。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
核指标进行发放。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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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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