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证
监会公告[2011]30 号)的要求,为落实内蒙古平庄能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平庄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
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按要求报备证券监管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应根据要求做好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组
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相关部门、
单位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是防
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与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共同完成防止内幕交易管
理工作。
第三条 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
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庄能源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为子(分)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
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涉及公司的行为、环境及预期变化等,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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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三)分立、回购股份;
(四)定期报告、业绩公告、注资、兼并收购等其他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
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
公开披露之日。下列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为:
(一)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
1.年报业绩公告前 30 日;
2.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前 30 日;
3.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二)注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等重要事项开始筹划、进入决策过程或发生之日;
(三)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发生之日;
(四)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按照上述(一)至(三)项规
定认定。
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明确规定之外,内幕信息的具体形成之日由业务主管
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业务进展情况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包括:
(一)本公司和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的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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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重大事项的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及相关人员;
(三)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等有关人员;
(四)证券监管机构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的其他人员,包括
上述(一)至(三)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信息知情人;
(五)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接收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
(一)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业务主管部门、
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及工作职责提
出后,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内幕信息的形成时
间主动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
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形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及承诺函》附件一)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附件二)。
根据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按业务职责由信息披露主管
部门或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分部门、单位将以上两个文件送达内幕信息知情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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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组织各相关人员如实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及承诺函》,并将发放及填报情况按时间要求汇总到信息披露主管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分阶段或定期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并履行填报、汇总程序。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先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
对外报送信息的部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外部信息使用人等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向对方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
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附件三),登记接收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附件四)。
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报送情况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信息的填报、汇总程序。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名单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控股股东、外部信息使用人等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名单和登记
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业务主办部门应告知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
上述要求。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登记情况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向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要
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应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日内履行报备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等原始资料和汇总资料的管理工作,有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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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防止内幕交易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本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
员做好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规定的提醒,并在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做好有
关规定的第二次提醒。
第十八条 根据证券监管或公司的要求,各部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个人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
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
承诺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必要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涉嫌
违反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司纪律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相关部门、
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依法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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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
2.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
4.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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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内容概要[注1]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注2] 年月日至年月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知悉时间
知悉 内幕信息所处 登记时间
与上市公司的 (YYYY-MM-DD
姓名 单位 部门/职务 身份证号码 知悉地点 方式 阶段 登记人 (YYYY-MM
关系 hh:mm:ss)
[注3] [注3] -DD)
[注3]
本人承诺:(1)以上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3)在上述内幕信息存续期间,不交易中国神华
股票、不泄漏该内幕信息、不建议他人交易中国神华股票。
本人:(签名)
年月日
填报说明:
注1:内幕信息概要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
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当分别登记。
注2: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
注3:知悉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
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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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单位名称)并 先生/女士: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您属于平庄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
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
响,特此提醒: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平庄能源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内幕信息
存续期间的终止日期如暂时无法确定的,以该信息所涉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
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为准);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1、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平庄能源股票;
2、不泄露或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围内;
3、不建议他人交易平庄能源股票。
此提醒。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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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
(单位名称)并 先生/女士:
我公司根据贵报送的(部、委、局或其他相关机关)要求(文件名称)涉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密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相关信息知情人应在我
司公开披露以前对外保密。如果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
人交易本公司股票,将构成内幕交易,监管部门将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特此提醒贵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在我公司披露该
信息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予以保密,不要对外泄露报送的信息、
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此提醒。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填好下述回执后反馈给业务报送人或直接传真至(0476)3328220。
…………………………………………………………………………
回执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已收悉你司报送的
(文件名称)信息及《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本单位/本人: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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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备案登记表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份)
1
2
3
4
5
接 报送依据
(如有)
收
接收日期
信 单位及
部门名称
息
联系人 联系
方 方式
身份证号
报 单位/部门
送 经办人 联系
(签字) 方式
信
登记日期
息
身份证号
方
说明:“报送依据”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
据,如证券法、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规定、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制度或要求,并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发单位及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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