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
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
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管理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内蒙古自治区证监局、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前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财务总监协调
安排。
第五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10 日内,公司经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
实地考察。
第六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0 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公司去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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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初稿,并形成书面
意见。
第九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须对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
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
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合理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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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的内容,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
第十七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禁止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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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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