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更换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的
事前认可函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中《关于更
换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换审计机构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简介、证照和资质等资料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
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我们同意将《关于更换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
控制的审计机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沈玉志
于海纯
陈守忠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