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更换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中《关
于更换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核查。我们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换审计机构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证照和资质等资料核查,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
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度
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三、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更换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前已取得我们的事前书面认可。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改聘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沈玉志
于海纯
陈守忠
2015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