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增补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佳梁先生提名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吴佳梁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
情形。同意本次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通过审查许敬东先生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我们认为许敬东
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公司章程》第 93 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
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同
时,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
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
格。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许敬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权益,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对李宝瑞先生的个人履历和工作实绩进行审核,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总经理的聘任决议。
四、对《关于向客户河南慧实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的议
案》、《关于向客户宁波绿源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本次公司向客户河南慧实能源有限公司、宁波绿源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公
司融资租赁提供回购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 LNG 加气站产品及“速必达”产品的市场拓展,
有利于在当前不利的市场形势下开发客户资源。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公司产品
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回购担保。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宋天虎 刘伦善 郭静娟
2015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