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化: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所持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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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22 股票简称:*ST 金化 公告编号:2015 -069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所持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冀中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的通知,2015 年 11 月 27 日,冀

中能源与冀中能源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

签署了《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金牛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冀中能源拟

将所持公司全部 381,262,977 股股份中的 204,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9.99%

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冀中集团,冀中集团

以现金或双方书面一致同意的其他合法形式支付受让该等股份(以下简称“本次

股份转让”)。

一、 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冀中能源、冀中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变动情况

如下所示: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冀中能源 381,262,977 56.04 177,262,977 26.05

冀中集团 0 0 204,000,000 29.9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

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转让方:冀中能源;受让方:冀中集团。

2、本次股份转让内容

冀中能源向冀中集团转让所持公司 204,000,000 股股份,冀中集团确认同意

受让该等股份。

3、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以金牛化工股票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 30 个交

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最低转让价格不低于该算术平

均值的 90%。以上述计算方式为基础,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确认标的股份的价格

为 5.98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总计 121,992 万元,最终价格以河北省国资委及国

务院国资委批准数额为准。4、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由冀中集团以现金或双方书面一致同意的

其他合法形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冀中集团向冀中能源支付全

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即 36,597.60 万元;

(2)《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冀中集团向冀中能源支付全

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70%,即 85,394.40 万元。

5、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日、且冀中集团已按《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股份转让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支付完

毕全部股份转让款起,双方应互相配合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或促成金牛化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6、《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

自冀中能源与冀中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且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

本协议即应生效:

(1)本次股份转让经冀中能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股份转让经冀中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

(3)本次股份转让获河北省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三、 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邢台市中兴西大街 191 号

主要办公地点:邢台市中兴西大街 19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社平

注册资本:681,672.28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130500000015140

经营范围:能源行业投资,批发、零售业(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许可证

后方可从事经营)、焦炭销售、设备租赁、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

禁止经营的商品除外),以下范围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开采、洗选和销售、

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及供应、建筑业、仓储业、煤炭科研、设计和矿井建设、

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与销售、服务业、住宿、餐饮,国有资产

经营。

冀中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河北省国资委。

四、 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前,冀中能源持有公司 381,262,97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6.04%,为公司控股股东;河北省国资委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冀中集团将直接持有公司 204,000,000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29.99%,冀中能源直接持有公司 177,262,97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26.05%;冀中集团与冀中能源合计持有公司 381,262,977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56.04%。据此,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冀中能源变

更为冀中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河北省国资委。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直接、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总额不发生变更。

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风险提示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冀中能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河北省国资委、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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