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28 0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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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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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

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长青农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长青

股份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长青股份提供的以下文件,

包括但是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长青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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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青股份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会议文件;

4、长青股份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

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1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长青股份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5-067)。

上述公告、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

时间、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

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符合《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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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 14:00 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经济开

发区三江大道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及议题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认为,长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长青股份董

事会董事长于国权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工作人员当场为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东 14 名,代表股份 198,008,44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77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3 人,代表

股东 3 名,代表股份 29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

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以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因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3 人,代表股

东 14 名,代表股份 198,008,4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77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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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3 人,代表股东 3 名,代表股份 29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召集、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依法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

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表决,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与表决的提案共计 6 项,

已经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上进行了公告,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表决,

经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依法共同监票和计票,各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于国权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子议案。本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占本

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本子议案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93,000 股,占本子议案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黄南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子议案。本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占本

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本子议案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93,000 股,占本子议案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孙霞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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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子议案。本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占本

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本子议案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93,000 股,占本子议案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杜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子议案。本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占本

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本子议案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93,000 股,占本子议案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二)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

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冯巧根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子议案。本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占本

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本子议案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93,000 股,占本子议案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孙叔宝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子议案。本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占本

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本子议案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93,000 股,占本子议案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韧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子议案。本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占本

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本子议案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93,000 股,占本子议案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三)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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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于国庆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的子议案。本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占本

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本子议案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93,000 股,占本子议案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吉志扬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的子议案。本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占本

子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本子议案得票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93,000 股,占本子议案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有

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赞成票股份

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

票)为 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

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赞

成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

含网络投票)为 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

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赞

成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98,008,442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

含网络投票)为 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

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

经见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上述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长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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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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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扬 律师

经办律师: 王建文 律师

钱松军 律师

2015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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