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及监事增持完成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27 0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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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04 证券简称:南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1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监事增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9 日、7 月 10 日分

别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监事股份增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监事股份增持计划的补充说明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概述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促进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的发展和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泽文先生、杨子善先生、

杨子江先生及监事会主席刘基照先生拟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于公司股票复牌

后十二个月内,根据自身资金状况,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

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金额不低于 1.05 亿元,监事会主席

刘基照先生增持金额不低于 72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9 日、2015

年 7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监事股份增持计划的提

示性公告》、《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监事股份增持计划的补充说明公告》。

二、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一、在 6 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

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1-

1、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杨子江先生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具体如

下:

增持数量 增持比例 增持均价

增持人 增持方式 增持日期 增持金额(元)

(股) (%) (元/股)

银河汇通 60

2015 年 9

杨子江 号定向资产 4,962,173 0.974% 18.38 91,204,739.74

月 30 日

管理计划

银河汇通 60

2015 年 11

杨子江 号定向资产 501,000 0.098% 28.392 14,224,392.00

月 27 日

管理计划

合计 5,463,173 1.073% - 105,429,131.74

(注:本公告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监事会主席刘基照先生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增持数量 增持比例 增持均价

增持人 增持方式 增持日期 增持金额(元)

(股) (%) (元/股)

2015 年 9

刘基照 竞价交易 41,000 0.008% 18.187 745,667.00

月 29 日

合计 41,000 0.008% 18.187 745,667.00

上述增持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监事增持计划进展

情况的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公告》,2015 年 11 月 27 日披

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监事增持完成的公告》。

至此,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监事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三、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前后股份变动情况

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前,杨子江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 48,192,59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9.464%,杨子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泽文先生、杨子善先生合计持有公

司股票 163,318,5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072%,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刘基照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 996,6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96%;

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杨子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48,192,592 股,通

过银河汇通 60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 5,463,173 股,合计持有公

-2-

司股票 53,655,7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537%,杨子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

泽文先生、杨子善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168,781,6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14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刘基照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 1,037,6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4%。

四、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二、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

累计跌幅超过 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

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上述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杨子江先生、刘基照先生承诺:通过上述方式增持的公司股票六个月内不

减持。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监事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出具

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得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实际

控制人本次增持符合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监事会主席本次增持不涉

及触发《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特此公告。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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