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华远地
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
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
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公司实施《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情形。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方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5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