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11-28 0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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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华远地

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

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

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公司实施《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情形。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方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5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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