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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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9 证券简称:泰胜风能 公告编号:2015—087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0]1291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股票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

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票发行每

股人民币 31.00 元。截至 2010 年 10 月 13 日止,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930,000,000.00 元,

扣 除 与 发 行 有 关 的 费 用 人 民 币 34,042,100.00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895,957,900.00 元。公司上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业经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中联闽都验字[2010]01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公司按照项目设置情况对全部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相关存管银行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为进一步提升资金收益,201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如下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变更:将原“年产 800 台(套)风力发电塔配套法兰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专户存管

银行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大道支行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

山支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开立募集资金存管专户,账号为

1001794319300403157。

变更后,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所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

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1001794319300403157,截止 2015 年 11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92,915,916.13 元(大

写人民币玖仟贰佰玖拾壹万伍仟玖佰壹拾陆元壹角叁分)。该专户仅用于原甲方“年产 800 台

(套)风力发电塔配套法兰制造项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人民币

80,000,000.00 元本息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募集资金项目已于 2012 年 4 月

10 日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终止。该募集资金项目终止前未进行投入。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

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峰、赵冬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甲方公章

的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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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的百分之十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因乙方原因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大道支行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已于资金全部转出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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