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都:管理人关于法院准许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27 23: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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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 新都 公告编号 2015-11-27-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准许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已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申请。

公司股票已经自 2015 年 5 月 21 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 2015 年前三季度业绩为亏损 15,271,544.38 元。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存在因《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

因被终止上市,或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方案未通

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

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 年 9 月 1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

字第 10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提出的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都酒店”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

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

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

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18-08)。

管理人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5)深中

法破字第 100-1 号《决定书》,现将《决定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2015 年 11 月 26 日,新都酒店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公司已完

成自行管理的准备工作,自行管理有利于公司财产的有效管理和处

分、有利于引进重整投资人、有利于高效推进重整程序为由,请求本

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院认为,新都酒店为维持公司上市主体资格,需要维持日常经

营,由新都酒店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公司自主决策经营事

项,保留公司营运价值,实现重整财产的保值、增值。同时,新都酒

店自行管理经营,应主动全面接受管理人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后,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履行监督职责。

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已经自 2015 年 5 月 21 日

起暂停上市。深圳中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不会改变股票的交易状态。

同时,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

风险: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

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 2013 年、2014 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14.1.1 条、14.1.3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决定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5 月 21 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

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该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

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出现:(1)未能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 2015 年年度

报告);(2)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

于一千万元,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

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5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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