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1-28 00: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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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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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在上海市南苏州路 325 号 7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翟婷婷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和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

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15 年 11 月 12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

名。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

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在上海市南苏州路 325 号 7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

知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

份数 238,577,5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029%(其中 A 股股东 2 名,

持有 238,577,5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029%;B 股股 0 名,持有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现场记

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本次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根据会

议规则,同一表决权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林 琳

负责人:

黄宁宁 翟婷婷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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