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1-28 0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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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德 恒(昆明)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实地参

加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在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6,579,96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58.9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6,579,96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

的 58.99%;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0 名;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中小投

资者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360,46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1.83%,

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共 1 项议案,

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

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文件资料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 革

杨杰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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