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德 恒(昆明)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实地参
加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在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6,579,96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58.9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6,579,96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
的 58.99%;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0 名;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中小投
资者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360,46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1.83%,
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共 1 项议案,
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
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文件资料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 革
杨杰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