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作为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金路集团”)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下列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张昌德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鉴于,张昌德先生连续 2 次以上未出席公司董事局会议,也未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局会议,视为其不能履行职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张昌德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董事长职务,同时不再
担任公司战略委员会、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关于推选董剑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董剑锋先生的履历资料,董剑锋先生不
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董剑锋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
司董事任职资格,能够胜任董事岗位职责的要求,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同意提名董剑锋先生为公
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三、关于推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 根据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同意
提名张奉军先生、张宗俊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2. 张奉军先生、张宗俊先生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岗
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四、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局会议审议了《关于转让子公司四川美侬纺织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四川金路房产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四川金路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伍小泉先生、牟文女士同意上
述交易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李余利女士弃权,李余利女士对资产收购方收购支付能
力及后续经营管理能力和保障员工权益存在疑问。
五、关于全资子公司四川金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的独立
意见
本次转让所得款项主要用于补充高新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进一步盘
活公司存量资产 ,优化调整资产结构,我们同意此次交易。
独立董事:伍小泉 牟文 李余利
2015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