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
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
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
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
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王敬、周兰、刘咏梅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