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日药业”)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
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和《关于为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2、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
3、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
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4、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
批准后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5、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可行的,有利于维护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6、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为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随着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康仁堂”)业务的不断扩大,
销售快速增长,因大量采购原料,造成 2015 年下半年资金出现暂时性的短缺,
因此北京康仁堂向招商银行北三环支行申请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年度授信,主要
用于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保理、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公司就北京康仁堂向
招商银行北三环支行申请的该项年度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北京康仁堂作为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
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及规则要求。因此,同意
公司为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叶祖光、李姝、商洪才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