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华包B: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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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郑素文律师、冉园律师参加了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

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又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

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在佛山市季华五路 18

号经华大厦 20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公告一致。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6 日

下午 15:00 至 11 月 27 日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15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季向东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记

录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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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召集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召集召开。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代表股份数

为 334,038,85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091%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

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参加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审议事项,由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议案为:

审议《关于挂牌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本次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司两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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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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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郑素文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刘胤宏 冉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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