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视通”或者“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真视通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3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2.7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56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21,762.75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110ZC0277号《验
资报告》,验证确认。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
投资建设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总 拟投入 项目 项目备 项目备案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 建设期 案单位 证编号
北京市丰台区发 京丰台发改(备)
多媒体信息系统项目 8,804.00 8,804.00 2年
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23 号
生产监控与应急指挥系 北京市丰台区发 京丰台发改(备)
7,456.00 7,456.00 2年
统项目 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22 号
补充主营业务发展所需 10,000.00 5,502.75 - - -
的营运资金项目
合计 26,260.00 21,762.75
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8,552万元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其中5,000万元用于购置
2,000平方米的办公、实验和测试场所;2,852万元用于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软
件;700万元用于装修、购买办公家具等。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内容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新购置办公场所的实施地点进行了变更。根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购置办公场所选址
于丰台区。经过公司调研,现公司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新购置办公场所的
实施地点改为朝阳区。
公司现拟购买的将用于办公场所的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1号楼
11层,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1465769号,总建筑面积3,744.31平方米,房
屋所有权人为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且拟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0万元,
缺口部分资金(如有)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5年11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
与竞拍办公房产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
意上述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生
产经营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仅涉及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等。本次调整不会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
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竞拍办公房产的议案》
及《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地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同意提
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
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
定程序,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交谈,查
阅了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相关议案文件,对该事项的必要性
及合法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真视通对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进行了反复的调研及论证
分析,本次变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长
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真视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且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募集资金
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3、民生证券将持续关注真视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后的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真视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慧红 陈光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