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啤酒花 公告编号:2015-067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8月22日披露
了控股子公司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苏啤酒公司”)
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市中院”)
传票[(2015)乌中民二初字197号]及高密盛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高密盛泰公司”)、高密盛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以下
简称“高密盛泰乌苏分公司”)向乌市中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密盛泰公司、高密盛泰乌苏分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
对被告乌苏啤酒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乌苏啤酒(乌苏)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乌苏啤酒(乌苏)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公告内容详见公
司2015年8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一、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该案开庭前,因管辖权异议问题,原定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在乌市中
院进行的庭审未能如期进行,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维持原审法院审理此案,即仍由乌市中院管辖受理并择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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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8 月 27 日原告高密盛泰公司及高密盛泰乌苏分公司向乌市
中院申请增加对被告乌苏啤酒公司及乌苏啤酒(乌苏)公司价值 1812.46
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 2015 年 9 月 6 日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2015 年 9 月 15 日乌市中院就该案件出具(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
197-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乌苏啤酒公司及乌苏啤酒(乌苏)
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1812.46 万元。
截止目前,乌市中院已累计裁定冻结乌苏啤酒公司及乌苏啤酒(乌
苏)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合计为 2812.46 万元,该冻结金额与原告首次《民
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中的货款、违约金、损失的合计金额一致。现乌苏
啤酒公司 2812.46 万元的定期存单已被冻结。
2015 年 11 月 18 日乌市中院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庭审过程中,原
告向法庭当庭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为:
1.依法确认申请人高密盛泰乌苏公司与被申请人乌苏啤酒(乌苏)
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签订的《制瓶生产线租赁合同》已于 2015 年 7
月 7 日解除;
2.依法确认申请人高密盛泰乌苏公司与被申请人乌苏啤酒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0 日签订的《玻璃啤酒瓶买卖合同》已于 2015 年 7 月 7 日
解除;
3.请求追加判令两被申请人再接收 2141702 只玻璃啤酒瓶,并加付
相应货款人民币 766392.5 元。
本次庭审因原告当庭增加了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将该案件延后审理。
2015年11月25日乌苏啤酒公司及乌苏啤酒(乌苏)公司收到乌市中
院(2015)乌中民二初字197号传票,该案定于2015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
二、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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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审理结束也未做出任何判决,公司暂时无法判断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三、备查文件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三)高密盛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高密盛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乌
苏分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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