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5-086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来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 447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进行了披露,内
容 详 见 中 国 证 券 报 ( B066 )、 证 券 时 报 ( B59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
讼公告》(2015-052)。
二、判决情况
2015 年 11 月 23 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如
下:
1、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75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依年利率 6.06%从 2011 年 7 月 29 日起,
本金 1500 万元计至 2014 年 1 月 1 日;本金 3000 万元计至 2014 年 6 月
1 日;本金 750 万元计至 2015 年 1 月 1 日;本金 750 万元计至清还该笔
欠款之日止);
2、驳回原告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191226.26 元,由原告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91226.26 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负担 100000
元。
公司将就本案提起上诉。
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5-086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提起上诉,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无法判断。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 447 号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