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
的独立意见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就
会议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的有关规定,本次的相关更正及追溯调整有利于提高公
司会计信息质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相关项目数据进
行追溯调整。
(本页无正文,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宋丽萍 蒋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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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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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