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冠A: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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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中冠 A/中冠 B 公告编号:2015-07021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774

号文核准,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冠股份”、“发行人”或

“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25,914,633 股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实际发行数量为 25,914,633 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或“本保荐机构”)

接受中冠股份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A 股)25,914,633 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 9.84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4,999,988.72 元,扣除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

部分中介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人民币 4,500,000.00 元后,余额人民币

240,499,988.72 元。

上述人民币 240,499,988.72 元,扣除公司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

1,500,000.00 元及加上支付的部分中介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人民币人民币

4,50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人民币 243,499,988.72 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全部到位,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48250015 号” 《验资报告》 验证确

认。

二、协议签订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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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201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专户余额(万元)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03002719068 240,499,988.72

分行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募集资金

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3002719068,截止 2015 年 10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40,499,988.72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海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第二阶段信息化建设项目、本次交易

相关税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乙方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不承担监督责任。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毛达伟、吴雯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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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在确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丙

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之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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