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数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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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威

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

的立场和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需求。

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减轻公司财务压力、增加自有资金实力,提高公司抗风险

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

票,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与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

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

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

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刘永强、王进、陈家

会和吕书国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关联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应回避表决。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

平公允;交易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规定,公开透明;该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对上市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

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2016-2018年)》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相关监管部

门的要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

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及股

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合理,有利于更好地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6-2018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孙吉庆先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人选,汤旭炜先生作为公

司副总经理人选,刘旭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人选的有关情况的调查和了解,我们

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

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

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刘玉平、刘庆林、宋希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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