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管理人关于诉讼撤诉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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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15—122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诉讼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新亿股份 2014 年度已对该笔负债

进行了计提。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

于2015年11月26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4)深中

法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0年6月28日,王涛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

款合同》,借款金额壹亿元整,借款期限六个月。贵州国创能源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保证书》,贵州

国创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

供连带担保责任。2010年6月29日,原告向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全额发放借款本金。上述借款到期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未能及时还款,王涛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详见

2015—009号公告)。

新亿股份于2015年9月10日披露了2015—101号公告,公告内容为新

亿股份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开庭传票,该案定于2015

年10月14日14时30分在第十庭开庭审理。

2015年11月26日,新亿股份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4)深中法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原告王涛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二、该诉讼裁定情况

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出具的(2014)深

中法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原告王涛自愿申请撤

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

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083.44元,本院减半收取525541.72元,由原告王涛负担。

三、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新亿股份2014年度已对该笔负债进行了计提,目前,新亿股份管理

人已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具体对新亿股份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须在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由管理人予以审核、提

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确定。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

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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