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 10:00 在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盘江镇云
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7 楼 708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
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凡剑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0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269,597,86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3.7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共 269,570,968 股,占贵
公司股本总额的 43.74%;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26,9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44%;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2,30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34%,其资格
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董事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
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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