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承销协议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公司管理层提请,就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
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承销协议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
意见如下:
1. 本次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
进行了回避表决;
2.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的,承
销协议中约定的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及付款安排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利益,对公司 2015 年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影响,
也未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3. 该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关于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之承销协议的事项。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独立董事:张宏光) (独立董事:章顺文) (独立董事: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