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捷成世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拟聘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的惩戒,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公司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聘任的有关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韩胜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晓滨先生、
肖炳珠先生、谭伟康先生、庄兵先生、荆错先生、杨晓维先生、廖鸿宇先生为
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刘永春先生为公司首席技术官(CTO);聘任庄兵先生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公司财务总监。
二、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
见
经过查阅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和管理能全面掌握,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
之内,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为全资子公司瑞吉祥及孙公司海宁金泽申
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君
马明
李明高
2015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