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的资格和要求。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
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本次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宗玲、余应敏、解浩然
2015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