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和《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即聘任林青辉先生
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2、根据该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资料,我们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
了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有《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人员情况和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3、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谢汝煊
孙昌兴
熊楚熊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