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9 证券简称:七匹狼 编号:2015-080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5年11月11日发出通知,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15年11月26日下午14:00在厦门思明区观音山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公司16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6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上午9: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11月25日15:00 至2015年11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24,926,19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998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4,596,18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2.95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0,008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0.043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少雄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
议, 上海市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修改或否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股
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逐项审议、集中表决、记
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同意票324,510,0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8719%;
反对票416,1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1281%;弃权票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
同意163,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575%;反对416,14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7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以及2015
年11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
2、以同意票324,741,595股,占除关联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
的99.9432%;反对票184,600股,占除关联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
的0.0568%;弃权票0股,占除关联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审
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15-201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
同意395,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753%;反对184,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以及 201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刘晓军、朱智真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