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地产: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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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4、200024 证券简称:招商地产、招商局 B

公告编号:【CMPD】2015-115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本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11日及2015年1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香港商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1月26日下午2:30在深圳蛇口南海意库3

号楼404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由董事长孙承铭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8人,代表股份1,452,634,853股,占本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56.39%,其中: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3人,代表股份1,209,200,529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

股份总数58.50%。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

1,047,609,731股;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102人,代表股份161,590,798股。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5人,代表股份243,434,324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

总数47.82%。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1人,代表股份243,410,524股;

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23,800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张森

1

林律师列会见证。

三、会议的表决情况

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所有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已回避表决。

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89,805,086 186,931,336 98.49% 81,700 0.04% 2,792,050 1.47%

与会 A 股股东 169,071,554 166,215,604 98.31% 81,700 0.05% 2,774,250 1.64%

与会 B 股股东 20,733,532 20,715,732 99.91% - 0.00% 17,800 0.09%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

结果:同意 186,931,336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反对 81,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2,792,0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

议案 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89,805,086 187,256,518 98.66% 1,337,268 0.70% 1,211,300 0.64%

与会 A 股股东 169,071,554 167,756,595 99.22% 103,659 0.06% 1,211,300 0.72%

与会 B 股股东 20,733,532 19,499,923 94.05% 1,233,609 5.95% - 0.00%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

结果:同意 187,256,518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反对

1,337,268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弃权 1,211,300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张森林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2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随本公告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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