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国际: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2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5]第 177 号

致: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信国际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 ”)的委托,指派夏旭东、束晓俊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就华信国际召开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华信国际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华信国际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729,651,418 股,

均为截止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华信国际股东。华信国际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

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上述提案由华信国际第六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提案回避表决。两名

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6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华信国际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夏旭东

束晓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