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特钢:金融服务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5-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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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

甲 方: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小寨村

邮政编码:454685

电 话:0391-6099066

传 真:0391-6099066

乙 方: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3号科研办公楼5层

邮政编码:100089

电 话:010-68966590

传 真:010-68966587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拟与乙方进行合作,由乙方为其提

供相关金融服务;

2、乙方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金融

服务经验,愿意与甲方进行合作并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均为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的子公司。

1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

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合作原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

金融业务合作,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

务,以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第二条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结合自

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

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

融服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

自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依法提供以下金融

服务:

第四条 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

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甲

方支付需求。

2

第五条 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

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厘定,将不低于甲方在其它国内金

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

高于人民币 伍亿 元;

4、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

足额予以兑付。

第六条 信贷服务

1、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

甲方业务发展中对人民币资金的需求,为甲方设计科学合理的融资方

案,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及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

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类型的

金融服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需求;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

赁等信贷业务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金

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综合授信总额度原则上不高

3

于人民币 伍亿 元;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第七条 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可在经营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

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 双方的承诺

第八条 甲方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

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

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

交流。

第九条 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获得依法批准,并严格执

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并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或配合甲

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

4

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

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

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的50%

或该股东对乙方的出资额;

(6)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7)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8)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

册资本金的10%;

(10)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

(11)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章 保密条款

第十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

5

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

进行透露或者进行不正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

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

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

知领域时止。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法律规定需经过相关程序才能

生效的,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 壹 年。协议有效期满,

除非双方同意或者一方提出终止协议要求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

方,协议将自动延期 壹 年。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

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

效力。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

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十六条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

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6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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