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 B 股 编号:临 2015—087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阳晨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备忘录》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备忘录》概述
为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项目承包运营者的主
体地位,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四川阳晨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四川阳晨”)以促进双方共同投资的成都温江区阳晨水质净
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江一期”)和成都市温江区新阳晨污水
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江二期”)的合作项目可持续健康运
营。近日,本公司与四川阳晨签署了《备忘录》。
本次签署《备忘录》旨在确立相关问题指导原则,对双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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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没有任何法律权利或义务。双方将就具
体事宜进行深入磋商,并在达成具体方案后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
签订相关正式补充协议,相关事项的约定以正式签署并生效的补
充协议为准。
本次《备忘录》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一)温江一期
温江一期系本公司与四川阳晨共同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注
册资本 2860 万元,其中:上海阳晨占 90%,出资额 2574 万元;
四川阳晨占 10%,出资额 286 万元。
温江一期与四川阳晨分别于 2005 年 10 月和 2006 年 8 月签
订了《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以包干水价形
式委托四川阳晨运营温江一期。包干水价为 0.32 元/立方米(包
括电费、维护费、药剂费、污泥处理费、自来水费、工资、大修
费(要求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经上海阳晨审批后使用))。
(二)温江二期
温江二期系本公司与四川阳晨共同出资设立的 BOT 项目公
司。注册资本 1480 万元,其中:上海阳晨占 90%,出资额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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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四川阳晨占 10%,出资额 148 万元。
温江二期与四川阳晨分别于 2006 年 11 月、2008 年 4 月、
2010 年 7 月签订了《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以
项目总投资 4227 万元,委托四川阳晨负责项目建设。
温江二期与四川阳晨还分别于 2007 年 5 月、2008 年 4 月
签订了《污水运营服务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以包干水价形式
委托四川阳晨运营温江二期。包干水价为 0.39 元/立方米(包括
电费、维护费、药剂费、污泥处理费、自来水费、工资、大修费
(要求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经上海阳晨审批后使用))。
三、《备忘录》主要内容
项目公司与四川阳晨所签订的相关协议距今已有较长时间,
而且《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协议》等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由于各
种客观原因,上述协议的部分内容没有得到及时和适当履行;而
且由于情势变更,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原则,原协议中的个
别条款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所涉及方面如下:
(一)承包内容和方式:
1、四川阳晨承包人工费、电费和委托运营收益,大修理等
其他费用由温江一期和温江二期的项目公司承担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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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修理费由四川阳晨根据温江一期和温江二期运营实际
情况编制年度预算报上海阳晨审批后执行。
3、温江一期和温江二期的项目公司应在每月收到污水处理
费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四川阳晨承包范围内应收的全部款项
支付给四川阳晨(扣除温江一期和温江二期项目公司实际列支的
电费),由四川阳晨开具普通发票给温江一期项目公司和温江二
期项目公司。
(二)调价处理原则
1、温江一期 0.65 元/吨以上的污水处理价格增加部分(承
包范围内的调价收入),归四川阳晨享有,并由项目公司按月支
付给四川阳晨。如温江一期项目公司将来提标升级,涉及调价,
双方另行协商。
2、温江二期在项目总投资未超过控制额度 3396.43 万元的
情况下,温江二期 0.84 元/吨以上的污水处理价格增加部分(承
包范围内的调价收入),归四川阳晨享有,并由项目公司按月支
付给四川阳晨。
在项目总投资未超过控制额度 4227.5 万元的情况下,温江
二期 0.9 元/吨以上的污水处理价格增加部分(承包范围内的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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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归四川阳晨享有,并由项目公司按月支付给四川阳晨。
在项目总投资未超过控制额度 4686.37 万元的情况下,温江
二期污水处理价格双方另行协商。
如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不同意上涨污水处理价格,只同意适当
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的,对应折算成调价金额,视同调增污水处理
价格。如调价不成功,本公司落实温江一期和温江二期根据实际
运营成本合计给予补贴 25 万元/月,确保运营安全达标,但四川
阳晨不因此承担投资方投资收益减少的责任。
(三)超概处理办法
根据温江二期 BOT 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
项目总投资控制额度为 4227.5 万元。但经四川蜀威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审定的工程造价金额为 4686.37 万元,超出总投资概
算 458.87 万元,其中主要由下列三项客观因素的影响,合计金
额为 313.82 万元,由投资方负责(调价成功,该部分收入归项
目公司享有):(1)温江二期于 2006 年 9 月成立,2008 年 5 月
才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因拆迁钉子户等因素影响导致建设期资
金利息增加 129.95 万元;(2)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 23.87 万元;
(3)配电增容费 160 万元(按实际发生并经四川蜀威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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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有限公司审定认可金额结算)。
根据以上情况,超概剩余金额为 145.05 万元,若该部分投
资调价成功,该 145.05 万元部分投资由温江二期项目公司承担;
若调价未成功,四川阳晨承担 145.05 万元。
四、签署《备忘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四川阳晨所签署的《备忘录》有利于促进项目公司
健康持续的运营奠定良好的基础。
由于备忘录中所涉及的条款如何实施、何时实施均具有不确
定性,故对项目公司及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尚难
以评估。
本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备忘录》
特此公告。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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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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