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曹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其有《公
司法》禁止任职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没有发现其
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
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因工作原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王臣先生辞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拟增补李连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
根据李连清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
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情形。我们认为其任职资
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增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增补李连清先生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海锦涛、杨庆英、田会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