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糖股份:关于与广西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签订食糖贸易合同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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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3 证券简称:贵糖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3

关于与广西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

签订食糖贸易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 年 11 月 25 日,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广

西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签订食糖贸易合同的议案》。现公告如

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自本公司(即: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或甲方)董事会、乙方(即:广西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或

永福糖厂)股东会审议通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加盖公章

之日起生效。

2、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至 2016 年 8 月,具体按 2015/2016

榨季食糖销售完毕、结清款项时间为准。

3、合同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原料蔗价格上升、原料蔗来

源不足糖的产量达不到预计的水平、以及食糖市场价格跌破 5000 元/

吨等因素,给本次食糖贸易带来的亏损风险及资金回笼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广西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简称:永福糖厂)

法定代表人:龙志强

注册资本:1200 万元

注册地:永福县东滨路 28 号

主营业务:蔗糖的生产、销售;农副产品的购销。

2、本公司与永福糖厂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贸易不构成关联交

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没有发生过交易,本次食糖贸易属首

次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本公司先预付糖款 3,000 万元,对方所生产

的糖作为公司支付款项的质押,所有权归公司;同时,本公司购买乙

方生产的白砂糖,支付生产周转资金;并且,乙方以其股权及其动产

作为本公司支付款项的质押,本公司尽可能避免贸易风险。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鉴于:经过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甲方或本公司)

和广西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即:乙方或永福糖厂),深入了

解生产经营情况,达成 2015/2016 和 2016/2017 榨季食糖贸易的意向,

同意先开展 2015/2016 榨季食糖贸易,视其结果,再决定是否开展

2016/2017 榨季的食糖贸易。双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

签订 2015/2016 榨季食糖贸易合同。

第一条:业务合作

1、甲、乙双方同意在 2015/2016 榨季,采取“甲方预付糖款,

以每吨 5,000 元的价格购买乙方生产的白砂糖 1.7 万吨”的主要方式

开展食糖贸易合作。白砂糖品质符合国家一级白砂糖标准

(GB317-2006)。

2、合同生效后,甲方预付首笔糖款 3,000 万元,在 2015 年 12

月份根据生产进度支付第二笔糖款约 3,000 万元,后期根据食糖生

产、销售情况再支付生产周转所需资金,但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 8,500

万元。

3、乙方将生产的白砂糖存入甲方指定仓库,糖所有权归甲方。

同时,乙方以其动产、股权作为甲方支付款项的担保,另立《股权质

押合同》和《动产抵押合同》。

4、结算方式:甲乙双方按照食糖市场情况,每月结算不少于一

次,乙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本

次货款和各种费用的结算。

第二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认真执行合同条款,违约方要向对方负违约责任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天灾、动乱、战争

而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可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但是

乙方必须转让“与甲方支付给乙方预付款相对应的股权”给甲方。

3、在 2015/2016 榨季,若乙方在 2016 年 11 月份前不能提供足

够数量的白砂糖给甲方、或货值不能够抵回甲方已支付给乙方预付

款,甲方可行使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

第三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办理。

第四条:履约期限

合同生效至 2016 年 8 月,具体按 2015/2016 榨季食糖销售完毕、

结清款项时间为准。

第五条: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甲方董事会、乙方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食糖经营是公司的主营业务,也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综

合各方面的信息预测,2015/2016 榨季受国内、国际糖产量比上年

有所下降、国家进一步管控进口糖、新榨季甘蔗收购价上调等因素

的影响,预计后期糖价比较坚挺,未来仍有上行空间,食糖的生产

经营仍然有较大的利润空间,通过食糖贸易合作扩大公司糖的经营

规模,获取部分的经营利润,同时,此项业务存在资金回收风险,

经理班子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回收。

2、合同的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合同的履行完全是商业行

为,不影响到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

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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