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规范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
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
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及《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
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
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果未来三年
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
(三)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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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计算口径为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措施: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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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4、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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