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万达
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查,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其亦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3、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两位独立
董事候选人均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我们同意提名张霖、叶宁、曾茂军、王会武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同意提名李其、何德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工作职责来确定的,津
贴标准公平合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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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 晓 吴联生
201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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