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宁
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23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
就。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15 年 11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60 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 417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陈希琴 吴伟明 吴勇敏
2015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