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 A 深华发 B 编号:2015-85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提案、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1 月 24 日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 年 11
月 24 日 9:30~11:30、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
年 11 月 23 日 15:00~2015 年 11 月 2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华发大厦东座六楼本公司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李永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7.出席股东大会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 147,276,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1%。其中现场
投票人数为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7,276,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2.01%;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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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16,489,89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4%。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 1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 116,489,8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4%;参加网络投
票人数为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名(其中一名委托代表与 A 股相同),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 30,786,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其中现场
投票人数为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0,786,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87%;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律师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
表决。
议案一:《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形式选举杨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 选举杨斌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类 别 代表股份 所获票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47,276,380 147,190,504 99.94%
与会 A 股股东 116,489,894 116,489,894 100%
与会 B 股股东 30,786,486 30,700,610 99.72%
持股 5%以下股东 14,216,926 14,131,050 99.4%
表决结果: 通 过
议案二:《关于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形式选举陈琴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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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举陈琴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类 别 代表股份 所获票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47,276,380 147,190,504 99.94%
与会 A 股股东 116,489,894 116,489,894 100%
与会 B 股股东 30,786,486 30,700,610 99.72%
持股 5%以下股东 14,216,926 14,131,050 99.4%
表决结果: 通 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林、黄晓静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
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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